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744,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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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44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陳強毅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上開「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而非以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判為異議對象(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87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而刑罰之執行,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檢察官應依指揮書附具之確定裁判書指揮刑罰之執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78號裁定意旨參照)。

故如非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聲明異議之對象者,其聲明異議之提起於程序上即與法有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陳強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判決科刑確定,並分別由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844號裁定(下稱甲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及以103年度聲字第3299號裁定(下稱乙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等情,有該等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請求本院就上開甲、乙兩裁定改組搭配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重新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顯係以法院裁定為異議對象,而非就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而為異議,依上開說明,即與聲明異議之法定要件不符。

又甲、乙裁定業均確定,檢察官依該確定裁定內容為指揮執行,亦難認有何違法或有何執行方法不當之情形。

從而,受刑人就不得聲明異議之事項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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