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760,2024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DUONG VAN THANG(中文名:楊文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UONG VAN THANG(中文名:楊文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DUONG VAN THANG(中文名:楊文升)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決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

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又受刑人已於民國000年00月0日出境,迄今未再入境,此有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1份在卷可參,復無明確之送達地址,是顯無從使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11日 111年10月11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4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1年度沙交簡字第1022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14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8日 112年9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1年度沙交簡字第1022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144號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3年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無 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