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764,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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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陳志雄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2月26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及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交通過失傷害 妨害公務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7日 111年11月7日 112年2月14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0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0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5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交上易字第550號 112年度交上易字第550號 112年度易字第195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6日 112年10月26日 112年12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交上易字第550號 112年度交上易字第550號 112年度易字第195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26日 112年10月26日 113年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8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8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988號 編號1至2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6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6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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