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781,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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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白惠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白惠鳳因竊盜等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惠鳳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次按,定應執行刑,乃別於刑法第57條針對個別犯罪之特別量刑程序,係對犯罪行為人及其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其裁量權之行使,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行為人所犯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等情狀綜合判斷,倘所酌定之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的方法或範圍(即法律的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的理念(即法律的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34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10罪,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4、6、7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並審酌其中附表編號1至4、6、7所示之犯行,均為竊盜案件,乃同一時期,相同類型、罪質及犯罪模式之犯行,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調和上開定應執行刑輕重之顯著差異等情,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又受刑人業已明示對於本件定執行刑並「無意見」乙節,有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佐,本院認此部分已合於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白惠鳳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共3罪)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14日 ①111年9月22日 ②111年9月24日 ③111年9月25日 111年9月20日 偵查(自 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113、52126、5282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113、52126、5282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012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28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28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907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0日 112年2月20日 112年2月24日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28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28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90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28日 112年3月28日 112年4月14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2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27號。
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29號。
編號1至6,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6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幫助一般洗錢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12日 ①111年7月20日 ②111年7月22日 111年9月1日 偵查(自 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17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486、2383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293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836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256號 112年度易字第1309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6日 112年5月29日 112年8月10日 法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836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256號 112年度易字第130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30日 112年7月6日(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12年9月12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案件 是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31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53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398號。
編號1至6,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6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共2罪) 犯罪日期 ①111年9月19日 ②111年10月30日 偵查(自 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491、18728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84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0日 法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84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6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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