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790,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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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清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清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洪清治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117號、111年度交訴字第440號、112年度訴字第529號、112年度易字第3215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4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4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之4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2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4份、裁定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洪清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⑴有期徒刑10月(1罪) ⑵有期徒刑7月(1罪) ⑴有期徒刑10月(2罪) ⑵有期徒刑7月(2罪) 犯罪日期 111年5月1日 111年8月1日 ⑴111年8月26日 ⑵111年8月28日 ⑴111年11月7日、112年 3月19日 ⑴111年11月7日、112年 3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97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85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95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587號、第251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117號 111年度交訴字第440號 112年度訴字第529號 112年度易字第3215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4月27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6月8日 112年12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117號 111年度交訴字第440號 112年度訴字第529號 112年度易字第3215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2年5月3日 112年5月30日 112年6月14日 113年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96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71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59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10號 (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47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2年2月確定) (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2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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