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806,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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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廖金江


受 刑 人 廖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金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廖金江因受刑人廖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9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4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017號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復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509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嗣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後,並未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前開判決書、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

而受刑人迄仍逃匿而尚未到案執行,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根據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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