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830,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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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泯毅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57號、113年度執字第3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泯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泯毅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應執行之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末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其中最長期為附表編號1之有期徒刑5月,各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合計為有期徒刑8月;

罰金部分均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各宣告刑罰金部分合計為4萬元),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2之罪刑)之法院,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有期徒刑部分不得逾8月,罰金部分則不得重於4萬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復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暨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依限制加重原則,定應執行之刑及依原確定判決諭知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另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刑僅有2罪,罪名均為公共危險,案件情節單純,本件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尚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周泯毅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公共危險 公共危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3月、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2.10.04 112.01.0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42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撤緩偵字第2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豐交簡字第629號 113年度豐交簡字第26號 判決日期 112.10.30 113.01.10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豐交簡字第629號 112年度豐交簡字第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12.06 113.02.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4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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