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881,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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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

另本件附表編號1與編號2之罪,雖分別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然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13年1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執行之刑,經核符合規定,定其執行之刑。

四、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分別為強制猥褻罪及妨害自由罪,犯罪時間前後相隔近5月等總體情狀,併參酌受刑人於前揭調查表所表示之意見,就受刑人所犯前述2罪,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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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強制猥褻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5日 110年6月14日至110年6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4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27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86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255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9月26日 112年11月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266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2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4日 112年1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45號(執行中)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28號(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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