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保,134,202404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泓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泓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泓辰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嗣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222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72號),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施慶鴻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