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保,15,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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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瑞豐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瑞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陳瑞豐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13年1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3131號函暨檢附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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