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金簡,153,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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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宸宇



選任辯護人 黃幼蘭律師(民國113年2月17日終止委任) 劉亭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9764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9529號、第54221號、113年度偵字第272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金訴字第5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宸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林宸宇依其智識經驗,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不詳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先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下稱甲某)指示,將不詳帳戶設定為自己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後,再於同年0月間某日,在高雄市某不詳地點,將上開合庫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等資料交付予甲某,容任他人以該等帳戶資料,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之結果發生。

而甲某則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㈠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2月起至同年6月止,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希沫」與王英敏聯絡,佯稱:可以加入LINE群組「一飛沖天」、下載「六和」投資APP投資優惠股票云云,致王英敏陷於錯誤,遂於112年6月5日9時42分許、9時45分許、10時2分許、11時26分許(起訴書記載時間「11時25分許】,依交易明細記載時間更正之),匯款各新臺幣(下同)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至上開合庫帳戶內,並旋遭以網路銀行轉帳至不詳帳戶。

嗣經王英敏發現受騙,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得上情(112年度偵字第49764號)。

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於112年4月24日,以LINE暱稱「欣誠客服學晴」與劉明富聯絡,佯稱:可以透過不明投資股票應用程式進行投資股票,獲利良好云云,致劉明富陷於錯誤,遂於112年6月1日13時40分許,匯款20萬元至上開合庫帳戶,並旋遭以網路銀行轉帳至不詳帳戶。

嗣經劉明富發現受騙,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得上情(112年度偵字第59529號)。

㈢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底,以LINE暱稱「阿土伯」、「吳初聖」與沈嬌聯絡,邀約沈嬌加入LINE群組「重拾股箋」交流投資心得,又以LINE暱稱「欣誠客服雪晴」向其佯稱:可以透過下載「欣誠」APP投資股票云云,致沈嬌陷於錯誤,遂於112年6月1日14時3分許,匯款90萬元至上開合庫帳戶,並旋遭以網路銀行轉帳至不詳帳戶。

嗣經沈嬌發現受騙,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得上情(112年度偵字第59529號)。

㈣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19日,以LINE與陳秀銘聯絡,佯稱:可以透過「六和」APP(網址https://d.cuemz.top)投資股票云云,致陳秀銘陷於錯誤,遂於112年6月1日14時16分許、112年6月2日11時49分許、112年6月5日11時1分許,匯款各10萬元、40萬元、10萬元至上開合庫帳戶,並旋遭以網路銀行轉帳至不詳帳戶。

嗣經陳秀銘發現受騙,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得上情(112年度偵字第59529號)。

㈤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9日13時起,以LINE暱稱「許麗花」、「六和官方客服」與陳昱嘉聯絡,佯稱:可以透過「六和投顧」APP(網址https://d.cuemz.top、https://app.qmntkq.top/qmntkq/)投資股票,獲利良好云云,致陳昱嘉陷於錯誤,遂於112年6月2日10時29分許、112年6月5日10時7分許,匯款各24萬元、154,550元至上開合庫帳戶,並旋遭以網路銀行轉帳至不詳帳戶。

嗣經陳昱嘉發現受騙,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得上情(112年度偵字第59529號)。

㈥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2日,以LINE暱稱「六和官方客服」與謝瑞棠聯絡,佯稱:可以透過「六和」APP(網址https://m.itezjq.top/.h509/.)投資股票云云,致謝瑞棠陷於錯誤,遂於112年6月2日12時許,匯款70萬元至上開合庫帳戶中,並旋遭以網路銀行轉帳至不詳帳戶。

嗣經謝瑞棠發現受騙,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得上情(112年度偵字第59529號)。

㈦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8日,以LINE暱稱「盧燕俐」、「林靜芬」與蘇婷婷聯絡,邀約蘇婷婷加入LINE群組「牛遍滿市」,又以LINE暱稱「六和官方客服」向其佯稱:可以透過下載「六和」APP(網址https://lhcmd.top?openExternalBrowser=1)投資股票云云,致蘇婷婷陷於錯誤,遂於112年6月2日13時1分許,匯款32萬元至上開合庫帳戶中,並旋遭以網路銀行轉帳至不詳帳戶。

嗣經蘇婷婷發現受騙,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得上情(112年度偵字第59529號)。

㈧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初,以Facebook「Jasper的手機當沖世界」發布貼文,經黃士倫詢問後,再以LINE暱稱「張倩琳」、「六和官方客服」與黃士倫聯絡,佯稱:可以透過「六和」APP投資股票云云,致黃士倫陷於錯誤,於112年6月5日9時23分許、同日9時23分許、同日9時24分許、同日9時25分許,匯款各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至上開合庫帳戶,並旋遭以網路銀行轉帳至不詳帳戶。

嗣經黃士倫發現受騙,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得上情(112年度偵字第59529號)。

㈨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中旬,以Facebook廣告及LINE與曾雲龍聯絡,佯稱:可以透過「六和」APP投資股票云云,致曾雲龍陷於錯誤,遂於112年6月5日10時14分許,匯款15萬元至上開合庫帳戶,並旋遭以網路銀行轉帳至不詳帳戶。

嗣經曾雲龍發現受騙,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得上情(112年度偵字第59529號)。

㈩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23日,以LINE暱稱「黃小夏」、「趙子田」與劉明潔聯絡,佯稱:可以透過「宏珍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匯款予「六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股票,獲利良好云云,致劉明潔陷於錯誤,遂於112年6月2日10時31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記載時間「9時59分許」,依交易明細記載時間更正之),匯款20萬元至上開合庫帳戶,並旋遭以網路銀行轉帳至不詳帳戶。

嗣經劉明潔發現受騙,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得上情(112年度偵字第54221號)。

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2月10日起,以LINE暱稱「盧燕俐」、「陳希沫」及「六和官方客服」與李筱蕙聯絡,佯稱:可以透過下載「六和」APP投資股票,獲利良好云云,致李筱蕙陷於錯誤,遂於112年6月5日11時2分許、同日11時5分許,匯款各5萬元、5萬元至上開合庫帳戶,並旋遭以網路銀行轉帳至不詳帳戶。

嗣經李筱蕙發現受騙,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得上情(113年度偵字第2720號)。

二、案經㈠王英敏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㈡劉明富、沈嬌、陳秀銘、陳昱嘉、謝瑞棠、蘇婷婷、黃士倫、曾雲龍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㈢劉明潔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㈣李筱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三、證據如附件所示。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宸宇所為,係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被告係基於同一幫助犯罪決意,於密接時、地,接續以申設約定轉帳帳戶及提供帳戶資料等行為,作為他人詐欺及洗錢犯行之助力,在刑法評價上,依社會通念應認屬包括一行為較為合理,為接續犯。

又被告係以上開接續1行為,助使他人詐害告訴人等11人並掩飾、隱匿詐欺款項之去向,而觸犯數次幫助詐欺取財及數次幫助一般洗錢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㈡起訴書雖未敘及被告申設約定轉帳帳戶之事實,惟此部分事實與起訴之事實,為屬事實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補充敘明後,一併審理;又移送併辦之事實(即犯罪事實一㈡至)與起訴之事實(即犯罪事實一㈠),為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均附此敘明。

㈢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時均自白犯行,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修正後規定並未較為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仍適用俢正前規定),減輕其刑,併依刑法第70條規定,就上開減輕規定遞減之。

㈤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⒈被告以提供帳戶資料及設定約定轉帳帳戶之行為,容任助使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結果之發生,所為顯有不該,應予非難。

⒉被告坦承犯行,並已與部分被害人即告訴人王英敏、黃士倫、曾雲龍調解成立,並均依約履行完畢(參見偵49764卷第15至16頁之本院調解程序筆錄。

及金訴52卷第83至86頁、第103至105頁之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及存款憑條)之犯後態度。

⒊被告自陳及委由辯護人具狀所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59529卷第19頁、金訴52卷第47至67頁)暨所生實害情形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至本案之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雖不得易科罰金,惟仍符合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有期徒刑1日而易服社會勞動,然被告得否易服社會勞動,屬執行事項,應於判決確定後,由被告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執行檢察官再行裁量決定得否易服社會勞動,併予敘明。

五、沒收之說明:㈠被告固有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然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告訴人等所詐得之款項,業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帳一空,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實際取得或朋分該等餘款,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

㈡又卷內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取得任何報酬,自無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隆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
壹、供述證據
一.被告林宸宇
(1)112.10.23警詢筆錄-偵59529卷P19-21 (2)112.07.24警詢筆錄-偵54221卷P29-33 (3)112.10.17警詢筆錄-偵2720卷P21-24 (3)112.11.07偵訊筆錄-偵49764卷P63-71 (4)113.01.23本院審理筆錄-本院金訴52號卷P45二.證人
1.告訴人王英敏
(1)112.06.07警詢筆錄-偵49764卷P15-16 2.告訴人劉明富(併辦112偵59529)
(1)112.07.12警詢筆錄-偵59529卷P25-26 3.告訴人沈嬌(併辦112偵59529)
(1)112.06.22警詢筆錄-偵59529卷P43-46 4.告訴人陳秀銘(併辦112偵59529)
(1)112.07.07警詢筆錄-偵59529卷P55-56 5.告訴人陳昱嘉(併辦112偵59529)
(1)112.07.20警詢筆錄-偵59529卷P77-79 6.告訴人謝瑞棠(併辦112偵59529)
(1)112.10.27警詢筆錄-偵59529卷P409-414 7.告訴人蘇婷婷(併辦112偵59529)
(1)112.06.27警詢筆錄-偵59529卷P107-109 8.告訴人黃士倫(併辦112偵59529)
(1)112.07.12警詢筆錄-偵59529卷P119-123 9.告訴人曾雲龍(併辦112偵59529)
(1)112.07.21警詢筆錄-偵59529卷P173-176 10.告訴人劉明潔(併辦112偵54221)
(1)112.06.21警詢筆錄-偵54221卷P65-70(2)112.07.28警詢筆錄-偵54221卷P7111.告訴人李筱蕙(併辦113偵2720)
(1)112.06.06警詢筆錄-偵2720卷P27-29 貳、非供述證據
一、112年度偵字第49764號
1.告訴人王英敏之報案資料
(1)匯款資料-P29、31-32
(2)對話紀錄-P32-35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竹分行112年6月20日合金松竹字第1120001844號函暨檢附被告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P19-233.本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2600號調解程序筆錄-P97-984.刑事請求狀(被告林宸宇;
112年11月9日收狀)-P101-103
(1)證物1:身心診所診斷證明書-P105
(2)證物2:臺中市城市之光關懷協會之工作證明書-P10 7
(3)證物3:臺中市城市之光關懷協會之薪資簽領單-P10 7之1
二、112年度偵字第59529號(併辦)
1.告訴人劉明富之報案資料
(1)對話紀錄-P27-39
(2)匯款資料-P39、41
2.告訴人沈嬌之報案資料
(1)對話紀錄-P49
(2)匯款資料-P52
(3)面交來電資料-P53-54
3.告訴人陳秀銘之報案資料
(1)被害人陳秀銘受騙紀錄一覽表(匯款部分)-P57(2)匯款資料-P69-71
4.告訴人陳昱嘉之報案資料
(1)匯款資料-P83
(2)對話紀錄-P85-105
5.告訴人蘇婷婷之報案資料
(1)對話紀錄-P111-117
(2)匯款資料-P117、323
6.告訴人黃士倫之報案資料
(1)匯款資料-P126-129
(2)新股申購延期合約書-P139
(3)對話紀錄-P140-164
(4)股票過戶轉讓申請書-P165
7.告訴人曾雲龍之報案資料
(1)匯款資料-P189
(2)對話紀錄-P177、000-000
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竹分行112年8月9日合金松竹字第1120002330號函暨檢附被告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P000-0000.告訴人謝瑞棠之報案資料
(1)現金收款收據-P447-453
(2)匯款資料-P465
三、112年度偵字第54221號(併辦)
1.告訴人劉明潔之報案資料
(1)匯款資料-P105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竹分行112年7月12日合金松竹字第1 120002043號函暨檢附被告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P45-4 9
四、113年度偵字第2720號(併辦)
1.告訴人李筱蕙之報案資料
(1)匯款資料-P39
(2)對話紀錄-P41-45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竹分行112年6月20日合金松竹字第1 120001808號函暨檢附被告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P49-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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