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偉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所為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一一八二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孫偉豪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182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理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