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金訴,91,2024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鳳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續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