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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吳有明
被 告 尤亭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27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魏威至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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