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附民,491,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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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91號
原 告 蔡添福
被 告 吳靖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易字第37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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