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附民,551,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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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51號
原 告 林惠憶 住○○市○○區○○街00號2樓
被 告 趙均諺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案件並未繫屬法院或已終結,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自應判決駁回之。

四、本案被告所涉搶奪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05號),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2月27日宣判在案,有該案審判筆錄在卷可考。

而原告嗣於本案辯論終結後之113年2月23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惟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被訴搶奪案件業已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揆諸上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另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駁回,然原告對被告上開刑事案件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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