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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990號
原 告 鄭惠瑜
被 告 吳玉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5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鄭惠瑜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吳玉龍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吳玉龍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156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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