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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8號
原 告 陳鴻億
被 告 盧震宇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2、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蔡至峰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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