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88,易,2510,2001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五一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錫津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重製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九十二條公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而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億川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影本各乙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 進 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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