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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八О號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戊○○
己○○
丁○○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 文 進
法 官 陳 如 玲
法 官 莊 深 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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