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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一八號
原 告 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被 告 G○○
L ○
X○○
J○○
R○○
N○○
O○○
U○○
丁○○
卯○○
辛○○
乙○○
S○○
玄○○
午 ○
D○○
H○○
K○○
Z○○
P○○
癸○○
宙○○
T○○
寅○○
丙○○
酉○○
子○○○
丑○○
M○○
未○○
C○○
E○○
b○○
a○○
申○○
V○○
W○○
亥○○
戌○○
A○○
甲○○
庚○○
黃○○
宇○○
戊○○
辰○○
巳○○
I○○
壬○○
B○○
地○○
F○○
Q○○
Y○○
被 告 廣三建
法定代理人 天○○
被 告 千友營
法定代理人 陳靜坤
被 告 廣三實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曾氏國
法定代理人 蔡美月
被 告 裕華投
法定代理人 謝雪如
被 告 裕全投
法定代理人 陳靜坤
被 告 廣鑫國
法定代理人 黃德峰
被 告 知慶投
法定代理人 子○○○
被 告 康禾國
法定代理人 未○○
被 告 裕聯投
法定代理人 陳榮森
被 告 新正建
法定代理人 W○○
被 告 元裕流
法定代理人 b○○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 文 進
法 官 陳 如 玲
法 官 莊 深 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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