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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六二七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乙○○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某日起至同年十月某日止,任職於甲○○○○股份有限公司,並擔任業務銷售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底起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收取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客戶用以清償貨款之支票或現金後,存入自己戶頭,支票兌現後未依規定繳交給甲○○○○股份有限公司,反將該持有之款項包括前收取如附表所示之現金侵吞入己,其中編號一、二之支票二紙,因甲○○○○股份有限公司發覺後通知辦理止付而未得取得票款,惟編號一、二之支票遭乙○○分別轉入勝全建材行、忠源建材行之已收帳款帳目中,以此方式充帳,並再侵吞與票面金額相等之貨款,於八十八年十月中旬離職不知去向,共計侵占款項新台幣(下同)六十一萬五千零七十五元,並侵占甲○○○○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其行使業務之裝備包括行動電話、制服、目錄及貨樣。
二、案經甲○○○○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訴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公司代理人謝仁杰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甲○○○○股份有限公司名片、年度薪工支領及職工扶養親屬表影本各一紙、被告出勤表影本十四紙、對帳單十二張在卷可稽。
是事証明確,被告右揭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各該客戶交付貨款後,分次連續將之侵吞入己,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法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侵占之款項總額為六十一萬多元,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但尚未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公司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如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客戶名稱 │收帳日或取得│ 收取金額 │
│ │ │之支票發票日│ (侵占款項) │
├──┼─────────┼──────┼─────────────┤
│ 一│ 新正記建材行 │ 88.11.30 │ 四萬六千三百元 │
├──┼─────────┼──────┼─────────────┤
│ 二│ 皇盛建材行 │ 88.10.9 │ 二萬五千四百元 │
├──┼─────────┼──────┼─────────────┤
│ 三│ 久連工程有限公司 │ 88.10.31 │ 四萬六千九百五十元 │
├──┼─────────┼──────┼─────────────┤
│ 四│ 源昌建材有限公司 │ 88.9.30 │ 二十一萬七千六百四十五元 │
├──┼─────────┼──────┼─────────────┤
│ 五│ 金勝興建材行 │ 88.9.30 │ 三萬五千四百五十元 │
├──┼─────────┼──────┼─────────────┤
│ 六│ 佳欣銘木薄片行 │ 88.9.30 │ 二萬五千六百元 │
├──┼─────────┼──────┼─────────────┤
│ 七│ 正豐建材行 │ 88.9.26 │ 八萬六千九百元 │
├──┼─────────┼──────┼─────────────┤
│ 八│ 和益五金行 │ 88.10.5 │ 一萬五千六百元 │
├──┼─────────┼──────┼─────────────┤
│ 九│ 志益裝潢建材總匯│ 88.10.6 │ 五萬二千四百八十元 │
├──┼─────────┼──────┼─────────────┤
│ 十│ 同上 │ 88.9.30 │ 七千一百五十元 │
├──┼─────────┼──────┼─────────────┤
│十二│ 東新裝潢油漆行 │ 88.10.31 │ 三萬七千九百元 │
├──┼─────────┼──────┼─────────────┤
│十三│ 大成建材行 │ 88年9月底 │ 一萬一千六百元(現金) │
├──┼─────────┼──────┼─────────────┤
│十四│ 福祥建材行 │ 88年9月底 │ 六千一百元(現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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