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七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
張績寶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 峻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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