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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二三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郁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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