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89,自,871,2001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七一號
自 訴 人 乙○○○○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三十二號一樓
代 表 人 王燕姿
代 理 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 美 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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