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89,訴,1124,2001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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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仿造手槍,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仿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又連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參月。

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

附表一、二所示之簽帳單(每份二聯)上偽造之「乙○○」署押,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仿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附表一、二所示之簽帳單(每份二聯)上偽造之「乙○○」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丁○○原名游典輝(民國八十七年五月間改名),於八十八年間曾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嗣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其於八十年間至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復有如下犯行:⑴、於八十年間之某日,未經許可,在台中市不知明模型店內,向不詳之人,購買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仿造手槍一支,隨即將之放置在台中市西屯區○○區○路九十八巷二十五號九樓之二住處,而持有上揭具殺傷力之仿造手槍一支。

⑵、另基於概括之犯意,於八十五年九月間,趁乙○○在外租屋急需用錢之際,在台中市○○路○段六九八號九樓之一其所經營之「昀成商行」,貸予乙○○新台幣(下同)一萬元,約定借款利息每十天為一期,利息二千元,折合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七百二十,並先預扣一期利息,實際交付乙○○八千元,且由乙○○簽發面額一萬元之本票二紙,並質押乙○○汽車駕駛執照作為擔保,乙○○嗣並繼續支付二期利息予丁○○;

又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趁尤希又亞芙(原名甲○○)欠債急需用錢之際,在台中市○○○○街四十五號五樓尤希又亞芙住處,貸予尤希又亞芙四萬元,約定借款利息每萬元十天為一期,利息二千元,折合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七百二十,並先預扣一期利息八千元,實際交付尤希又亞芙三萬二千元,且由尤希又亞芙簽發面額四萬元之本票以為擔保,雙方並書立不實之「電器暨家具買賣合約書」一份,以為事後尤希又亞芙債務未能如期清償之時,作為丁○○求償之依據,尤希又亞芙嗣又陸續支付四期利息予丁○○,而以此方式連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⑶、又丁○○受乙○○之託,於八十五年九月、八十六年二月間,幫乙○○向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二張後(卡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竟未將上揭信用卡交予乙○○使用,且未經乙○○之授權或同意,基於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擅自持乙○○所有之上揭銀行信用卡,連續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所示之各特約商店刷卡,購買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財物(各次消費商店、消費時間、消費金額均詳如附表),並於刷卡消費時,冒用乙○○之名義,偽造「乙○○」之署押在該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作成表示乙○○本人確認刷卡消費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使該等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誤以為消費者係乙○○本人,而交付購買之物品予丁○○,足以生損害於乙○○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特約商店。

嗣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二十時許,始為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發之搜索票,在台中市西屯區○○區○路九八巷二五號九樓之二丁○○住處查獲,並發現乙○○之汽車駕駛執照原本、尤希又亞芙簽發之本票二紙及電器暨家具買賣合約書一份,及扣得上揭仿造之手槍一支等物。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丁○○固坦承持有上揭扣案之仿造手槍之事實,惟否認有何槍砲、重利、偽造文書犯行,辯稱略以:扣案槍枝之槍管是塑膠做的,是打BB彈所用,伊係在模型店所購買,應不具有殺傷力;

又伊借予乙○○三萬元,但未收利息;

而尤希又亞芙部分,是尤希又亞芙賣伊中古電器,價金四萬元,伊給付尤希又亞芙四萬元價金後,為求擔保,始要求尤希又亞芙簽發本票予伊;

另伊使用乙○○上揭信用卡購物,係經乙○○之同意及授權云云。

惟查:

⑴、上揭被告持有之槍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送鑑四五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槍管為塑膠材質,且已貫通,未發現改造之情形,以打繫底火引爆子彈內火藥為發射動力,機械性能良好」;

「經裝填適用子彈(以玩具槍金屬彈殼裝填真徑約六MM之鋼珠、玩具槍用底火半片及玩具槍用底火一片製造而成)實際試射結果,測得鋼珠發射速度為三五六公尺\秒,計算其動能為五五.七六焦耳,單位面積動能為一九九.一六焦耳\平方公分」等情,分別有該局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刑鑑字第八三四七八號、九十年十月八日刑鑑字第一九五00二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

而依卷附槍枝殺傷力鑑驗說明第二項記載: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二十焦耳\平方公分則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上揭槍枝經實際測試,其單位面積動能已達一九九.一六焦耳\平方公分,遠超過二十焦耳\平方公分,其具有殺傷力,自無疑義。

⑵、另被害人乙○○於偵查中明確供述:伊以汽車駕駛執照質押,向被告借款一萬元,每十天付息二千元,先開二張面額各一萬元之本票為擔保,伊付了三、四次之利息等語(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偵查筆錄);

被害人尤希又亞芙於偵查中亦指述:伊並未賣中古電器予被告,實際上,係在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伊因急迫需用現金,向被告貸款四萬元,「電器暨家具買賣合約書」一份是被告要求簽寫的;

伊向被告借貸四萬元,每萬元十天利息二千元,於借貸時,即預扣第一期利息八千元,被告並要求簽發本票擔保,伊共支付三期利息計二萬四千元等情(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警訊筆錄)。

其於本院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審理中,亦為相同之指述。

被告雖辯稱,伊是向被害人尤希又亞芙購買中古電器,始給予被害人尤希又亞芙四萬元云云,惟如真係中古電器買賣,何以係出賣人收取四萬元之價金後,又須簽發二紙本票予買受人收執?此一情節,已與一般買賣情節有違。

再者,本案警方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二十時許,在台中市西屯區○○區○路九八巷二五號九樓之二被告住處查獲時,確發現上述被害人乙○○之汽車駕駛執照原本、甲○○簽發之本票二紙及電器暨家具買賣合約書一份。

由此更足說明,被害人乙○○、尤希又亞芙二人之指述情節,有所依據,並非虛妄,應堪採信。

查被告先後貸給被害人一萬元及四萬元,收取之利息折合週年利率高達百分之七百二十,均遠超過民法所規定週年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之最高限制,被害人苟非出於急迫,當不致向被告借此高利貸款,且依被害人於偵查中指稱係因週轉困難,在無計可施之下才向被告借錢等語,顯然被告係乘被害人急迫之機會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⑶、又被害人乙○○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偵查中供稱:「在託他(被告)代辦(信用卡)一個多月,他說銀行沒通過,我即死了心,不知後來竟接到銀行通知,說刷爆了」等語;

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偵查中又指稱:伊於八十六年一月六日因案入監執行,八十六年十月三日假釋出獄,根本不知有卡,被告亦未告知已申請取得信用卡,怎會同意被告用伊之信用卡去刷等語。

且本件被害人乙○○確因案於八十六年一月六日入監服刑,於八十六年十月間始假釋出獄等情,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

是依一般常情,被害人乙○○既已入監服刑,其與被告又非至親,有何重大理由不顧交易風險,且無任何條件同意被告在外使用其信用卡之理?因此,被害人乙○○指述情節,亦符合常情,自堪採信。

證人丙○○於審理中雖到庭證稱:(對於乙○○委託被告辦理信用卡,你瞭多少?)他說以後如果被關的這一段時間,卡都全權委託丁○○使用云云,惟其又稱伊不認識乙○○,既不認識乙○○,何以能清楚了解被告與乙○○二人在八十六年間就上揭信用卡之使用約定?實非無疑,故其證言,自不足採,併予敘明。

此外,並有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命令聲請狀及上揭二張信用卡歷次消費明細表在卷可憑,事證明確,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仿造手槍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重利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偽造「乙○○」之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先後二次重利犯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又被告所犯上揭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另被告持有仿造手槍、重利、行使偽造私文書三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及犯罪所生危害(冒用被害人乙○○名義盜刷信用卡,尚積欠銀行各五萬七千五百三十九元、十一萬七千八百十七元),貸予被害人之金額不高,人數非多,惟其犯後未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扣案如主文所示之仿造手槍一支,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另附表一、二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乙○○」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至卷附之被害人尤希又亞芙(甲○○)簽發之本票二張、電器暨家具買賣合約書一份,係被害人供借款擔保之用,非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另按修正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雖規定犯同條例第十一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惟該規定不問對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一律宣告付強制工作三年,實不符法治國家保障人權原理下之比例原則,業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七一號解釋,認此部份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且犯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列舉之罪,應依個案情節符合比例原則部份與否,適用該條例宣告保安處分。

查被告僅係單純購入仿造槍枝,並未持該槍犯案,是其犯罪案情尚屬單純,本院認其行為之危險性、嚴重性與該保安處分宣告之目的及必要性尚難謂相當,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七一號解釋意旨,爰不予宣告保安處分,併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丁○○擅持乙○○之身分證件,分別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偽造乙○○名義之信用卡申請書,向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申請以乙○○為持卡人之信用卡二張,因認被告另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云云。

惟查,被害人乙○○於偵查中已供稱:伊有拜託被告代辦一張信用卡,且自願提出申請要用的信用卡憑單身分證影本(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偵訊筆錄);

(你同意被告替你辦卡嗎?)有託他辦說要替我申請;

我只委託他幫我申請等語(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八十八年四月二日偵訊筆錄);

其於本院審理中亦稱:這兩張信用卡都是授權他辦的等語(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審判筆錄)。

由此足見,被告之所以為被害人乙○○申請上揭信用卡,係被害人乙○○事前委託,並交付身分證件,被告始代為申請辦理。

是本件信用卡之申請,既經被害人乙○○事前之委託,被告自無行使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可言。

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此部分犯行,就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行使偽造文書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卡號0000000000000000)
附表一 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物品金額
1 85.09.28 中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000
0 00.09.27 花仙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570
3 85.10.01 永興旅社有限公司 0000
0 00.09.25 甜心精品服飾店 00000
0 00.09.28 惠康股份有限公司 222
6 85.09.27 采邑服飾精品店 00000
0 00.10.02 金伯納西餐廳 726
8 85.10.04 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61
9 85.10.14 漢村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 00.10.20 百勝灘餐廳 0000
00 00.10.22 五楠圖書用品有限公司 000
00 00.10.24 養老乃瀧東海店 000
00 00.10.22 漢村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 00.10.31 養老乃瀧東海店 000
00 00.10.30 漢村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 00.09.25 小玩子企業行 000
00 00.11.04 永興旅社有限公司 0000
00 00.10.30 行動*星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 000000 00.11.11 漢村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 00.11.11 髮匠剪燙藝術造型 00000
00 00.11.08 行動*星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 000000 00.11.05 中泰賓館 000
00 00.01.08 漢村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 00.01.10 車寶具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0.01.14 漢村股份有限公司 0000
00 00.01.19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 00.01.19 星辰產業有限公司 0000
00 00.01.18 皇城泰緬小吃店 0000
00 00.02.22 華彩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 00.02.14 梁記麻辣火鍋店 0000
00 00.02.26 漢村股份有限公司 0000
00 00.03.01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 00.03.01 漢村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 00.03.08 漢村股份有限公司 0000
00 00.03.22 漢村股份有限公司 0000
00 00.03.25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0000
00 00.03.13 曼貝美容院 000
00 00.04.25 漢村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 00.05.02 中國國際商業限行 0000
00 00.05.02 五楠圖書用品有限公司 000
00 00.05.13 御珠園有限公司 000
00 00.04.17 日新情趣禮品專賣店 2200
(卡號0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 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物品金額
1 86.03.07 LI HAO HOTEL 0000
0 00.03.07 金殿寶具CLUB 00000
0 00.03.08 SHANG LI MOTOR CO.,LTD. 000000 00.03.12 昀成商行 100
5 86.03.13 昀成商行 0000
0 00.03.14 全普通信有限公司 0000
0 00.04.04 全國電子專賣店 0000
0 00.04.04 漢村股份有限公司 608
9 86.04.04 和平電視購物商店 0000
00 00.04.05 HWA YANG ING'L DISTRIBUTITAIPEI 00000 00.04.12 CAAC SHANGHAI SERVICE COMCHINA 00000 00.04.14 CAIRNHLL HOTEL 000000 00.04.17 福臨門旅社 0000
00 00.04.18 悅湘園餐廳 0000
00 00.04.19 友誠飯店有限公司 0000
00 00.04.21 YU MEI MOTOR SHOZ 0000000 00.04.27 FU YUAN HYPER MARKET-CHINTACHONG 000000 00.05.02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00000
00 00.04.25 阿秋活蟹 0000
00 00.05.03 永同輪業有限公司 0000
00 00.05.05 廣三崇光百貨份有限公司 000
00 00.05.06 漢村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 00.05.06 中國信託商業限行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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