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89,訴,2455,20011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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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具保人因被告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文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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