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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二三號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高志明師律
具 保 人 甲○○
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六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乙○○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黃 裕 仁
法 官 陳 得 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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