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89,附民,576,2001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七六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乙○○
甲○○
丙○○
右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三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國東
法官 顏世傑
法官 卓進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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