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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一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死亡,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十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夏一峰
法 官 林郁婷
法 官 郭妙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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