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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八三號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光陸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 宗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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