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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六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巫哲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甲○○、乙○○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金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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