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89,易,3278,200102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七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参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慧 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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