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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八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吳起中
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吳起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吳起中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 真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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