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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五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參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六日執行羈押。
並自九十年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三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文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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