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莉鴦
林錦隆
右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伍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添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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