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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二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伍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第九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裁定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法 官 陳 慧 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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