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89,重訴,1360,20010504,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六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明發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伍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執行羈押,並自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同年十一月十四日、九十年一月十四日及九十年三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黃家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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