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89,重訴,615,200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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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無期
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如附件六所示之各類槍彈(已試射之子彈及編號8所述之
壹顆子彈不具殺傷力除外),均沒收,盜匪所得如附件一編號1、附件二所示之財物(除編號17外),應分別發還各該被害人;
又共同遺棄屍體,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連續結夥三人以上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件七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又連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件七編號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又變造特種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件七編號一所示之照片壹張,沒收;
又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又共同使人受重傷,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又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又共同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如附件六所示之各類槍彈(已試射之子彈及編號8所述之壹顆子彈不具殺傷力除外)及附件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盜匪所得如附件一編號1、附件二所示之財物(除編號17外),應分別發還各該被害人。
被訴賭博部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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