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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二六號
原 告 卯○○
寅○○
庚○○
壬○○
丑○○
丁○○○
甲○○
戊○○
丙○○
子○○○
兼右共同
送達代收人 辛○○
被 告 乙○○
癸○○
己○○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一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二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否則即不得提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自自明。
二、查本件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決返還投資款項,被告係違反期貨交易法等行為,所侵害者僅為國、社會法益。
原告等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為明顯。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如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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