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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 文 進
法 官 柯 崑 輝
法 官 游 文 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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