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89,附民,586,2001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八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三四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一萬元,及自被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被告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以「怡和國際財團」等名義,組成刮刮樂詐騙集團,寄發均可中獎之刮刮樂廣告紙予原告,待原告依紙上所留聯絡電話打電話向該集團查詢,被告即訛稱係廠商贊助之酬賓活動,繼要求原告提供金融帳戶帳號,以便將彩金匯入,以取信原告後,再先後以需向國稅局繳百分之十五稅金、會員費、簽賭六合彩保證金、資格金等等,始能領取彩金為由,使原告陷於錯誤,陸續匯款至被告之人頭帳戶內,致原告受有損害,爰請求被告返還二十一萬元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常業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卓進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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