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中交簡上,214,2001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交簡上字第二一四號
上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上訴人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五五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四三三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係計程車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八時許,駕駛車牌號碼N7-790號營業小客車,沿台中市○○街往大雅路方向行駛,途經文武街與英士路之無號誌交叉路口時,其原應注意須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其能注意竟疏於注意,仍以約三十至四十公里之時速行駛,適有乙○○騎車牌號碼EZV-401號機車,自其左方沿英士路往文化街五權路方向行駛,因乙○○行駛之英士路右側靠近文武街路口處,有商家擺放電器用品,視線不良,乙○○原應讓右方之車輛先行,亦應注意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及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未讓右方之甲○○所駕駛之汽車先行,猶以約三十公里之時速通過該路口,二車因而於近道路中心處發生碰撞,致乙○○人車倒地,乙○○因此而受有頭部外傷併腦膜下出血及腦內出血之傷害。

嗣甲○○隨即以電話向警方報案,而於警員丙○○到場處理尚未知是何人肇事之前,告稱係其肇事而自首犯罪。

二、案經乙○○訴由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甲○○坦承上開犯罪事實不諱,並有現場照片三張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現場草圖及被害人乙○○之診斷證明書等附於偵查卷與台中市○○路、文化街口路況照片五張暨本院勘驗筆錄附於本院按卷可稽。

按行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叉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此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九十四條第三項所明定,被告甲○○駕駛汽車原有注意之義務,而依當時情形,天候為晴天,光線自然,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此有上述調查報告表在卷可參,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其竟疏未注意而貿然通過,致與乙○○所騎之機車發生碰撞並因此而致乙○○受傷,其有過失至為明顯,且本件經本院函請台灣省台中市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之結果,亦認被告甲○○駕駛營小客車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疏未減速慢行,為本件車禍肇事之次因,此有該委員會中市鑑字第900565鑑定意見書附卷可參,益證被告確有過失,而其過失與被害人乙○○之傷害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是本件事證甚為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甲○○係計程車司機,以駕駛計程車載送客人為業,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因駕駛營小客車營業而過失傷害被害人乙○○,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罪,原審雖予以論罪科刑,然查本件車禍,乃因被害人乙○○駕駛機車行經無號至之交叉路口,未讓右方之被告甲○○所駕駛之汽車先行,為肇事主因,被告甲○○疏未減速慢行,為肇事次因,亦即被告之過失程度較輕 ,被害人之過失程度較重,此有前述鑑定報告可參,且查被告於犯罪未發覺前,已為自首,此業據承辦之警員丙○○於本院調查時供明,另查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同年月十二日生效施行,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而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較為有利,原審就此法律關係未加敘明適用,而引未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一條,均有瑕疵,上訴人上訴意旨指被告未對被害人為任何賠償,原審量刑過輕,查被告雖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害,然本件被害人未遵守交通規則既為車禍發生之主因,被告過失程度甚為輕微,被害人竟要求被告賠償新台幣674688元之巨額,被告當然無力負擔,難謂被告未為賠償而原審量刑過輕。

上訴論旨雖無足取,惟原審判決既有上述瑕疵,自應予以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過失之程度較為輕微,被害人之過失程度較為嚴重,及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與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拘役二十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夏一峰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李添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