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聲,1027,2001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俊仁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陳俊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右具保人因被告甲○○犯恐嚇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陳俊仁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著,有相關送達證書、拘提被告無著函影本等附卷可稽,顯見被告甲○○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月 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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