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聲,1033,2001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對扣押物聲請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一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海洛因貳小包(毛重零點捌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之傾向,令入戒治處所施以戒治,復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後,而於九十年一月十三日保護管束期滿,並經不起訴處分在案。

惟扣案之海洛因貳小包(公訴人誤載為一小包;

毛重0.8公克),為毒品,係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吸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扣案海洛因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 進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