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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三六號
聲請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約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三八號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法送觀察勒戒後(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九六號),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約零點陸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約零點陸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 添 興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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