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聲,117,2001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許再傳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許再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許再傳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核屬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 國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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