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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六0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
又因相姦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被告甲○○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堯 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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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 │ │日 期│年 度├─┬───┬───┼─┬───┬───┤ │
│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 │
│ │ ├───┤ │ ├───┤期 │ ├───┤期 │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
├─┼──┼───┼────┼─┼───┼───┼─┼───┼───┼─┤
│行│有期│八十六│八十六年│臺│八十八│八十九│臺│八十八│八十九│緩│
│使│徒刑│年五月│偵字第一│中│年上訴│年七月│中│年上訴│年八月│刑│
│偽│四月│二十日│三七九七│高│字第九│十三日│高│字第九│十日 │宣│
│造│緩刑│ │號 │分│四七號│ │分│四七號│ │告│
│私│二年│ │ │院│ │ │院│ │ │撤│
│文│ │ │ │ │ │ │ │ │ │銷│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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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有期│八十八│八十九年│臺│八十九│八十九│臺│八十九│八十九│ │
│姦│徒刑│年八月│偵字第四│中│年易字│年八月│中│年易字│年十月│ │
│ │四月│二十五│四○五號│地│第一二│十五日│地│第一二│十九日│ │
│ │ │日 │ │方│八一號│ │方│八一號│ │ │
│ │ │ │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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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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