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聲,579,2001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因犯妨害自由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

又因犯收受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甲○○因犯竊盜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添 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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