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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應沒入之。
理 由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案件,經依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貳萬元,出具保證書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乙○○逃匿,自應命該具保人所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陸 炎 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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